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石發基、張明毅
- 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務 人 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5月20日 │60,000元 │106年5月22日 │AK0163621 │ ├──┼────────────┼───────────┼───────────┼───────────┤ │002 │106年6月20日 │60,000元 │106年6月20日 │AK0163622 │ ├──┼────────────┼───────────┼───────────┼───────────┤ │003 │106年7月20日 │60,000元 │106年7月20日 │AK0163623 │ ├──┼────────────┼───────────┼───────────┼───────────┤ │004 │106年8月20日 │60,000元 │106年8月21日 │AK0163624 │ ├──┼────────────┼───────────┼───────────┼───────────┤ │005 │106年9月20日 │60,000元 │106年9月20日 │AK0163625 │ ├──┼────────────┼───────────┼───────────┼───────────┤ │006 │106年10月20日 │6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AK0163626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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