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債 權 人 戴忠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正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訂有房屋裝修工程合約,債務人未依約給付裝修工程尾款新臺幣265,500元,聲請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所示,承攬人為「松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不得據以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於107年2月2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是以,債權人所提證據不足釋明其對於債務人有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