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債 權 人 楊惠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洪坤山、曾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6年5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20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受款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為同一性之相關事證? ㈢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謄、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