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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洽輝、

吳怡恩、吳怡慈、余榮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標的是否有誤,請查明後更正(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不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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