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沈維新
- 當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倩瑋、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 理 人 林倩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歐佩玲、黃柏穎、黃家宏、黃建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7年2月8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7755函號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敍明對債務人歐佩玲、黃柏穎、黃家宏、黃建富請求之原 因事實。(聲請狀漏未敍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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