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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債權人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台中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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