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債 權 人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 ,並提出台中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