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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 原告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法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債 權 人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為20A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相關釋明資料 ,並提出台中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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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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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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