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債 權 人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尚積欠新臺幣409,982元未給付之相關釋明資 料? ㈡提出本件債權人承攬鋼瓦工程之相關合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