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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債權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聲請狀無附表,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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