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
- 債權人
- 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琪
- 債權人
- 光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琪
- 債務人
- 許建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光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