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號債 權 人 許水滿 債 務 人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即楊紘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3月15日 │65,000元 │106年9月1日 │WHA6600051 │ ├──┼────────────┼───────────┼───────────┼───────────┤ │002 │106年4月15日 │65,000元 │106年9月1日 │WHA6600052 │ ├──┼────────────┼───────────┼───────────┼───────────┤ │003 │106年5月15日 │65,000元 │106年9月1日 │WHA6600053 │ ├──┼────────────┼───────────┼───────────┼───────────┤ │004 │106年6月15日 │65,000元 │106年9月1日 │WHA6600054 │ ├──┼────────────┼───────────┼───────────┼───────────┤ │005 │106年7月15日 │65,000元 │106年9月1日 │WHA6600055 │ ├──┼────────────┼───────────┼───────────┼───────────┤ │006 │106年8月15日 │65,000元 │106年9月1日 │WHA6600056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