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債 權 人 游雯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瑪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已通過日本教學機構教師考試合格證照影本。㈢提出每位客人小顏課程費用26,8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