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 債權人
-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蔡協成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80,875元與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802,875元,二者不相符,且依出貨明細日報表所示,出貨日期8月7日金額新臺幣8,250元客戶名稱為蔡學成非蔡協成,此筆帳是否有誤?)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混凝土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