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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債權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蔡協成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80,875元與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802,875元,二者不相符,且依出貨明細日報表所示,出貨日期8月7日金額新臺幣8,250元客戶名稱為蔡學成非蔡協成,此筆帳是否有誤?)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混凝土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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