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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竣為

  • 原告
    盛達汽車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紫涵、李逢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債 權 人 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竣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紫涵、李逢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及107年3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公司之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於107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又債權人雖於107年3月29日再次提出民事聲請補正書狀仍未補正前開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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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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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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