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債 權 人 德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廷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稱謂應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或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