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
- 債權人
- 德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季廷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稱謂應為新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或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