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 原告王志演、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艷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債 權 人 王志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艷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支票號碼ZH1032839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乙份。 ㈡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及請求利率為何? ㈢釋明對債務人張艷姍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所附支票影本 ,支票發票人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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