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92號
- 債權人
- 王志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艷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支票號碼ZH1032839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乙份。㈡是否請求利息及請求利率為何?㈢釋明對債務人張艷姍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所附支票影本,支票發票人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1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