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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債 權 人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榿即秉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或「鐵漢五金建材行」?依送貨單所示似有二家不同公司,請釋明原因理由。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秉誠工程行」或「秉鑫工程行」?依送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有秉誠工程行、秉鑫工程行,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營業人名稱。 ㈢提出債務人購貨契約書影本或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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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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