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 債權人
-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榿即秉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或「鐵漢五金建材行」?依送貨單所示似有二家不同公司,請釋明原因理由。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秉誠工程行」或「秉鑫工程行」?依送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有秉誠工程行、秉鑫工程行,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營業人名稱。
㈢提出債務人購貨契約書影本或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