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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 原告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清晰之蓋章。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清晰之蓋章。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漏載「佰」) ㈢確認附表編號2之支票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附表編號1、4之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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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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