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代理人
- 江肇基
- 債務人
- 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秀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