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
- 債權人
- 順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湧禾即達成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租用場地之相關釋明(如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商號登記營業地址為新北市,非本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