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債 權 人 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琮霖 債 務 人 睿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坤即王逸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