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詹佩珺
- 債務人
- 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錫宏
人
一、債務人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錫宏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