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債 權 人 聯合世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釋明Sweet Monster與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