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債 權 人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林承億」抑或「綠色超人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 端所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綠色超人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追回通知書之正本受文者為「林承億」),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