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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范烱柏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出貨單所示客戶為和億、龍樓食品行、龍樓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公司)。

㈢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證據資料(如兩造未約定利息利率,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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