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債 權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范烱柏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出貨單所示客戶為和億、龍樓食 品行、龍樓企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公司)。 ㈢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證據資料(如兩造未約定利息利 率,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