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債 權 人 陳國雄即凱裕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確認本件係對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請求?(因台端記載之債務人為桑緹亞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記載統一編號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