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0號債 權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羽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饕師父有限公司之經營者,向其下訂單進貨,曾開立支票給付貨款,並如期兌現以取得繼續交易之信任,詎自民國106年8月起債務人開始拖欠貨款且拒絕與債權人協商,從此避不見面,經向銀行照會,發現債務人已被銀行拒絕往來等語,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送貨單、應收帳款明細單上客戶欄位均係記載:「饕師父」,而非債務人,另債權人所提出之開會通知受文者亦記載「饕師父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是無由認定債務人為系爭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之主體。縱使債務人擔任饕師父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釋明其與饕師父有限公司以外之債務人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自無從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依系爭契約所生之債務。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