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
- 債權人
- 徐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