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債 權 人 邱柏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雖得設分公司,但分公司僅為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為法人之權利主體仍為單一,並非法人之下,另有法人,故分公司與總公司在法律上應屬一體而不可分割。又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人格,故本國公司之分公司終止營業固應申請廢止登記,惟其總公司之人格並未消滅,自無清算及存續問題。是分公司經廢止登記後,該分支機構依法即已不復存在,基於分公司僅屬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其因營業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總公司,自應以總公司為當事人。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查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於本件聲請前業已為廢止登記,而其總公司係登記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