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勝賢即優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究為黃勝賢或優豐科技有限公司,倘為前者,應陳報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料(查契約當事人為優豐 科技有限公司,黃勝賢僅為其現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