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陳淑君
- 債務人
- 生活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朱峯誼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朱孫雪花
- 相對人
- 陳洛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叁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萬叁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