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
    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債 權 人 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10,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台端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均記載為約金21萬元,且台端 已於請求事項2敘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不得將 裁判費併入債權計算)。 ㈡確認為民國107年4月1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請具 狀更正之(台端聲請狀同時記載上開兩組利息起算日,無 從特定起算利息;另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查報聲請宣告假執行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撤回(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僅有特定判決得宣告假執行, 支付命令並無準用上開規定)。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