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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債權人
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10,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台端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均記載為約金21萬元,且台端已於請求事項2敘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不得將裁判費併入債權計算)。

㈡確認為民國107年4月1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請具狀更正之(台端聲請狀同時記載上開兩組利息起算日,無從特定起算利息;另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查報聲請宣告假執行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僅有特定判決得宣告假執行,支付命令並無準用上開規定)。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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