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 債權人
- 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雲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10,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台端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均記載為約金21萬元,且台端已於請求事項2敘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不得將裁判費併入債權計算)。
㈡確認為民國107年4月1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請具狀更正之(台端聲請狀同時記載上開兩組利息起算日,無從特定起算利息;另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查報聲請宣告假執行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僅有特定判決得宣告假執行,支付命令並無準用上開規定)。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