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提、洪詩
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徐家提、洪詩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