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債 權 人 盛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竣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紫涵、李逢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盛達汽車有限公司業於106年12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60505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