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請人
中勇五金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天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次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前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定有明文。是無記名支票權利之讓與,應以交付為之。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亦有明文。倘非票據權利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票據號碼為BA0034534號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中勇五金捲門材料有限公司,惟據票據喪失經過記載,發票人平信郵寄,途中遺失,故系爭支票尚未交付聲請人,自不生票據讓與之效力,發票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仍為票據權利人,本件聲請人未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