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於票據止付通知書上卻又記載「洗衣機洗壞」、「遺失」等語,則該票據喪失之實際原因及詳細經過究竟為何?倘為因洗衣致毀損,則該票據毀損程度為何?是否已達滅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