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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 原告
    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於票據止付通知書上卻又記載「洗衣機洗壞」、「遺失」等語,則該票據喪失之實際原因及詳細經過究竟為何?倘為因洗衣致毀損,則該票據毀損程度為何?是否已達滅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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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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