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聲 請 人 長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宜晋 代 理 人 吳兆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長流企業社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並請提出吳宜晋之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號8575859號支票之英文字母為何?如有錯誤,請 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具聲請人企業社大小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