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聲 請 人 陳怡佳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0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1 │1 │700 │ │ ├──┼───────────────┼──────────────┼───┼────┼───┤ │0002│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2 │1 │500 │ │ ├──┼───────────────┼──────────────┼───┼────┼───┤ │0003│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3 │1 │300 │ │ ├──┼───────────────┼──────────────┼───┼────┼───┤ │0004│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4 │1 │400 │ │ ├──┼───────────────┼──────────────┼───┼────┼───┤ │0005│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5 │1 │100 │ │ ├──┼───────────────┼──────────────┼───┼────┼───┤ │0006│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6 │1 │100 │ │ ├──┼───────────────┼──────────────┼───┼────┼───┤ │0007│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7 │1 │400 │ │ ├──┼───────────────┼──────────────┼───┼────┼───┤ │0008│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8 │1 │500 │ │ ├──┼───────────────┼──────────────┼───┼────┼───┤ │0009│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9 │1 │500 │ │ ├──┼───────────────┼──────────────┼───┼────┼───┤ │0010│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0 │1 │600 │ │ ├──┼───────────────┼──────────────┼───┼────┼───┤ │0011│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1 │1 │900 │ │ ├──┼───────────────┼──────────────┼───┼────┼───┤ │0012│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2 │1 │978 │ │ ├──┼───────────────┼──────────────┼───┼────┼───┤ │0013│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3 │1 │824 │ │ ├──┼───────────────┼──────────────┼───┼────┼───┤ │0014│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4 │1 │978 │ │ ├──┼───────────────┼──────────────┼───┼────┼───┤ │0015│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5 │1 │110 │ │ ├──┼───────────────┼──────────────┼───┼────┼───┤ │0016│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6 │1 │110 │ │ ├──┼───────────────┼──────────────┼───┼────┼───┤ │0017│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7 │1 │948 │ │ ├──┼───────────────┼──────────────┼───┼────┼───┤ │0018│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8 │1 │113 │ │ ├──┼───────────────┼──────────────┼───┼────┼───┤ │0019│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9 │1 │78 │ │ ├──┼───────────────┼──────────────┼───┼────┼───┤ │0020│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0 │1 │557 │ │ ├──┼───────────────┼──────────────┼───┼────┼───┤ │0021│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1 │1 │78 │ │ ├──┼───────────────┼──────────────┼───┼────┼───┤ │0022│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2 │1 │3 │ │ ├──┼───────────────┼──────────────┼───┼────┼───┤ │0023│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3 │1 │3 │ │ ├──┼───────────────┼──────────────┼───┼────┼───┤ │0024│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4 │1 │4 │ │ ├──┼───────────────┼──────────────┼───┼────┼───┤ │0025│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5 │1 │216 │ │ ├──┼───────────────┼──────────────┼───┼────┼───┤ │0026│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6 │1 │882 │ │ ├──┼───────────────┼──────────────┼───┼────┼───┤ │0027│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7 │1 │242 │ │ ├──┼───────────────┼──────────────┼───┼────┼───┤ │0028│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8 │1 │937 │ │ ├──┼───────────────┼──────────────┼───┼────┼───┤ │0029│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9 │1 │476 │ │ ├──┼───────────────┼──────────────┼───┼────┼───┤ │0030│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0 │1 │185 │ │ ├──┼───────────────┼──────────────┼───┼────┼───┤ │0031│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1 │1 │468 │ │ ├──┼───────────────┼──────────────┼───┼────┼───┤ │0032│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2 │1 │185 │ │ ├──┼───────────────┼──────────────┼───┼────┼───┤ │0033│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3 │1 │860 │ │ ├──┼───────────────┼──────────────┼───┼────┼───┤ │0034│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4 │1 │826 │ │ ├──┼───────────────┼──────────────┼───┼────┼───┤ │0035│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5 │1 │950 │ │ ├──┼───────────────┼──────────────┼───┼────┼───┤ │0036│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6 │1 │935 │ │ ├──┼───────────────┼──────────────┼───┼────┼───┤ │0037│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7 │1 │977 │ │ ├──┼───────────────┼──────────────┼───┼────┼───┤ │0038│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8 │1 │975 │ │ ├──┼───────────────┼──────────────┼───┼────┼───┤ │0039│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9 │1 │977 │ │ ├──┼───────────────┼──────────────┼───┼────┼───┤ │0040│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0 │1 │125 │ │ ├──┼───────────────┼──────────────┼───┼────┼───┤ │0041│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8727 │1 │1000│ │ ├──┼───────────────┼──────────────┼───┼────┼───┤ │0042│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8728 │1 │1000│ │ ├──┼───────────────┼──────────────┼───┼────┼───┤ │0043│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8729 │1 │1000│ │ ├──┼───────────────┼──────────────┼───┼────┼───┤ │0044│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8730 │1 │100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