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聲 請 人 游瑩免即宥鑫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