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陳報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交付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