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68號聲 請 人 池體演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2月25日│9,000元 │YE0291497 │ │ │ │李少康 │ │ │ │ │ │ ├──┼──────────┼─────────────┼──────┼──────┼──────┼──┤ │002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4月1日 │3,000元 │YE0291498 │ │ │ │李少康 │ │ │ │ │ │ ├──┼──────────┼─────────────┼──────┼──────┼──────┼──┤ │003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5月1日 │3,000元 │YE0291499 │ │ │ │李少康 │ │ │ │ │ │ ├──┼──────────┼─────────────┼──────┼──────┼──────┼──┤ │004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6月1日 │3,000元 │YE0291500 │ │ │ │李少康 │ │ │ │ │ │ ├──┼──────────┼─────────────┼──────┼──────┼──────┼──┤ │005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7月1日 │3,000元 │YE0341501 │ │ │ │李少康 │ │ │ │ │ │ ├──┼──────────┼─────────────┼──────┼──────┼──────┼──┤ │006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8月1日 │3,000元 │YE0341502 │ │ │ │李少康 │ │ │ │ │ │ ├──┼──────────┼─────────────┼──────┼──────┼──────┼──┤ │007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9月1日 │3,000元 │YE0341503 │ │ │ │李少康 │ │ │ │ │ │ ├──┼──────────┼─────────────┼──────┼──────┼──────┼──┤ │008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10月1日│3,000元 │YE0341504 │ │ │ │李少康 │ │ │ │ │ │ ├──┼──────────┼─────────────┼──────┼──────┼──────┼──┤ │009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11月1日│3,000元 │YE0341505 │ │ │ │李少康 │ │ │ │ │ │ ├──┼──────────┼─────────────┼──────┼──────┼──────┼──┤ │010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7年12月1日│3,000元 │YE0341506 │ │ │ │李少康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