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巨展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有權簽章。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金額,並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金額,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