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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 原告
    劉政昌
  •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政昌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石發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蔡碧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沈政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政昌(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8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及本院於107年8月10日公告之資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㈠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73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不動 產所得之價金(案款)新臺幣(下同)1,261,000元及㈡2002 年出廠之重型機車乙輛。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依本院於107 年9 月18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到場之債權人達成之決議,就上開機車返還予債務人,不予處分,至於上開案款則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另債務人業依其於債權人會議中所為之承諾,提出清算期間之生活支出餘額共計9,000元。綜上, 上開案款1,261,000元及債務人自行提出之9,000元,業經本院分配完畢,有卷附繳款收據、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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