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黃惠媚 債 務 人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惠媚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4年8月23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16,200,000元(嗣於103年8月6日變更為25,000,000元)、存續期間自94年8月4日至134年8月4日止(刪除該登記事項,並追加確定期日為133年8月5日)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惠媚(變更追加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惠媚於94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0元,約定自 94年8月26日起至96年8月25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6年8月26 日起至114年8月26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詎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惠媚自107年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6,885,632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於 105年9月23日向聲請人申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額度美金250,000元,並分別於106年5月8日、106年7月13日、106 年9月12日借款美金83,437.2元、70,341.6元、67,048.8元 ,約定到期日為106年11月4日、107年1月9日、107年3月11 日,詎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本息分文未償,計尚欠美金220,827.6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安那柏格 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4,400,000元 ,詎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12月20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尚欠本金24,2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前經聲請人以催告書催告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惟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本票等各1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固主張 有上開不足額未獲清償等語,惟聲請人基於本件抵押權所得優先受償債權額數,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