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蔡佳璋 相 對 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哲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民國133年12月11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張哲銘於103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4,730,000元,借款期限至133年12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4,612,6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就第三人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以5,000,000元為限額負連帶 清償之責任,上開保證債務合計尚欠本金104,267元及利 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郵局掛號回執、保證書、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太祥段│ 120 │ 4,107.08 │100000分之 │ │ │ │ │ │ │ │474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38 │臺中市北屯區太│住家用、鋼筋混凝│三層:59.74 │陽台:4.46 │全部 │ │ │ │祥段120地號 │土造、11層 │ │雨遮:2.21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軍│ │ │ │ │ │ │ │福十三路117號 │ │ │ │ │ │ │ │三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太祥段561建號,面積3,76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5 │ │ (含停車位編號8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6) │ │ 太祥段562建號,面積5,200.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