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邱月足 債 務 人 翊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邱月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民國136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15日簽發, 票面金額為5,9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月28日之本 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 金共5,71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溪洲段│ 1345 │ 75.46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256│臺中市太平區溪│店鋪、住宅、梯間│1層:36.08 │陽台:8.53 │全部 │ │ │ │洲段1345地號 │、人行道、加強磚│2層:49.85 │ │ │ │ │ ├───────┤造、2層 │騎樓:14.70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宜│ │突出物:11.54│ │ │ │ │ │昌東路46號 │ │合計:112.1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