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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請人
劉明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沈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沈士偉簽發面額1200萬元之本票,向對聲請人借得1200萬元,並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案外人玉山銀行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63號和解筆錄中,聲請人同意普通抵押權登記縮減至1000萬元。聲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63號和解筆錄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南屯區  │大新  │      │0320-0000   │3736.00 │10000分之5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406│地號:大新段   │店鋪、住宅      │總面積:109.81 │陽臺:8.49 │  全部  │
│  │    │032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層數:16層       │   一層:52.69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大│                │   二層:57.12 │          │        │
│  │    │聖街321號     │                │              │          │        │
├─┴──┴───────┴────────┴───────┴─────┴────┤
│共有部分:大新段07554-000建號**8822.6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