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洪世昌
- 相對人
- 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6,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12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673,3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 │ 西屯區 │ 惠民 │ │ 111 │ │2,287.78│100000分之669 │ └─┴───┴────┴───┴───┴──────┴─┴────┴───────┘ ┌─┬──┬───────┬────────┬────────────┬────┐ │編│ │ │ │ │ 權利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範圍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惠│辦公室<第12組>、│20層:140.07 │陽台:5.97 │ 全部 │ │ │ │民段111地號 │機械室、 │合計:140.07 │雨遮:12.03│ │ │1│2678├───────┤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市│29層 │ │ │ │ │ │ │政路500號20樓 │ │ │ │ │ │ │ │之6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惠民段2737建號,19,61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