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陶明忠
債務人
金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冠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冠任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1月18日⑵105年10月1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5,640,000元。

⑵新臺幣1,4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1月14日。

⑵民國135年10月1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林冠任⑵林冠任、金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⑴⑵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⑴⑵林冠任⑶金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於⑴⑵民國(下同)105年1月19日⑶105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000,000元⑵700,000元⑶1,200,000元,清償日為⑴125年1月19日⑵112年1月19日⑶107年11月16日,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07年1月19日⑶107年1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3,671,791元⑵517,695元⑶514,61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冠任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迄今尚欠消費款27,325元及利息;雖林冠任嗣於107年5月14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陶明忠,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借據、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催告書、郵局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南屯區 │ 春社 │      │    500     │   1,082  │10000分之159│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00 │臺中市南屯區春│主要用途:住家用 │八層:92.76  │陽台:17.14│  全部  │
│  │    │社段500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92.76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忠│層數:12層       │            │          │        │
│  │    │勇路12之19號八│                │            │          │        │
│  │    │樓            │                │            │          │        │
├─┴──┴───────┴────────┴──────┴─────┴────┤
│共有部分:春社段242建號,1,70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