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陳志勇
- 債務人
- 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元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志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①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其與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元勛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480,000元②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5年9月29日②136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元勛及第三人陳珮瑜於106年11月1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5,112,000元,到期日為107年5月2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902,000元。另聲請人於104年12月30日與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租賃契約合計五筆,債務人劉元勛與第三人李靜華擔任連帶保證人,租期皆為104年12月1日起36個月,詎債務人於106年9月1日起即不履行前揭五筆契約,按約所示,債務人須給付遲延租金合計379,683元,及其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遲延利息、剩餘未到期租金253,07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租賃契約書5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相對人陳志勇、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劉元勛已於107年6月11日與聲請人達成協議以分期方式返還債務,另聲請狀所述之聲請原因與事實不符且金額錯誤;相對人亦具狀陳稱:系爭不動產遭人冒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其並未同意或授權他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之債務供作擔保,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北區 │賴厝廍│ │ 438-1 │ 2,187.00 │10000分之39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7079 │臺中市北區賴厝│住家用、鋼筋混凝│三層:74.91 │陽台:9.82 │全部 │ │ │ │廍段438-1地號 │土造、18層 │ │雨遮:0.85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學士│ │ │ │ │ │ │ │路275之5號三樓│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賴厝廍段17335建號,3,42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5 │ │ 賴厝廍段17336建號,8,76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7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8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