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志勇
債務人
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元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志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①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其與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元勛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480,000元②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5年9月29日②136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元勛及第三人陳珮瑜於106年11月1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5,112,000元,到期日為107年5月2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902,000元。另聲請人於104年12月30日與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租賃契約合計五筆,債務人劉元勛與第三人李靜華擔任連帶保證人,租期皆為104年12月1日起36個月,詎債務人於106年9月1日起即不履行前揭五筆契約,按約所示,債務人須給付遲延租金合計379,683元,及其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遲延利息、剩餘未到期租金253,07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租賃契約書5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相對人陳志勇、債務人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劉元勛已於107年6月11日與聲請人達成協議以分期方式返還債務,另聲請狀所述之聲請原因與事實不符且金額錯誤;相對人亦具狀陳稱:系爭不動產遭人冒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其並未同意或授權他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之債務供作擔保,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北區  │賴厝廍│      │   438-1    │ 2,187.00 │10000分之39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7079 │臺中市北區賴厝│住家用、鋼筋混凝│三層:74.91  │陽台:9.82 │全部    │
│  │      │廍段438-1地號 │土造、18層      │            │雨遮:0.85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學士│                │            │          │        │
│  │      │路275之5號三樓│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賴厝廍段17335建號,3,42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5       │
│              賴厝廍段17336建號,8,76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7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8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4)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